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摆2007闭8号文件)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
第叁条 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为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为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叁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因下列某种情况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须符合下列要求并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1.孤儿、单亲家庭(仅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3.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五保户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4.父母身体残疾或学生自身身体残疾。
5.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
6.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7.因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8.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9.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因除特别困难原因及下列某种情况等情况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院、系评定、学校核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学校认定办、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及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年9月初,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辅导员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及街道政府民政部门以上单位印章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
第十一条 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班级、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无异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教工、学生如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认定办提请复议。校认定工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叁条 各院、系应按照《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只提交《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办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9i果冻制作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的学生有申请国家、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权利。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校认定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认定办有权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2.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经常在校外饭店就餐、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物、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等;
3.因违纪等各种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有向学校各级贫困生认定机构如实说明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的义务,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5年11月18日修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英语学院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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