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在校本科生办理学习证明的管理工作,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学业状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成绩单、在读证明、预毕业及学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主要用于公务员招考或部队政审、校外推荐免试研究生、出国出境等。
第二条在校本科生学习证明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办理,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叁条学生申办学习证明须填写《学生相关证明业务受理单》并交验本人学生证,如委托他人须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各类学习证明仅提供中文件盖章确认。成绩单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其他以任何理由、形式自制的证明材料一概不予确认。
第五条学生每学年申请开具各类学习证明份数不得超过两份。
第六条学习证明申办时间为每学期第叁至第十六周,每周二、四下午,地点:励业楼础607,隔天领取。节假日及寒暑假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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